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和采购结果的直接承担者,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负总责。在工程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承担哪些主体责任呢?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印发了《关于发布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加强工程类项目采购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采购人在项目委托、文件编制、项目评审、采购结果确认以及采购结果公示等阶段的事项。
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印发《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对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持与属地工程招投标相关政策一致。
在项目委托阶段,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提交采购承诺函、加强项目论证、采购意向公开以及采购方式确定四个方面。对于采购方式确定,《通知》要求,采购人在委托国采中心进行采购前,应当根据项目批复确定采购方式。如果批复未明确采购方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自主确定采购方式。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采购人应按照《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在文件编制阶段,《通知》明确,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单独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项目业绩的,应明确规定类似项目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一方面,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通过提交“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方式实现。“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应体现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主要信息详情(如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如“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不完整的,响应(投标)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自2024年6月1日起,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项目业绩证明使用。另一方面,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采购项目特征(建设规模)的80%。在将类似项目业绩设定为量化评审因素时,企业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超过3个,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馆、体育馆等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特殊项目,还应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延长年限限制;人员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2个,且不应有年限限制。
根据《通知》要求,项目委托受理后,超过60天仍未启动的,采购人应当出具《取消委托函》,并取消项目委托,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委托。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参照本指引执行。